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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记住四个一次性,分别为工亡的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其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这四个一次性补助金是工伤伤残赔偿标准的大头,约为总个工伤赔偿的90%,好多工伤工友不清楚,就看了国务院的《工伤保险条例》拿了个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都不晓得还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规定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相关赔偿。工伤本就是件受伤的事如果再在赔偿上大打折扣,对于广大工友来说是个悲哀。还好今天你能看到这篇文章。能搞懂赔偿标准及项目。但笔者更希望搞懂的工伤工友能够通过微信、QQ、微博等互联网工具分享给还被蒙在鼓里、水深火热的工伤工友,让其工友们都晓得自己应有的权益。送人玫瑰手有余香。

 

一、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依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故2024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1821元×20=10364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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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故2024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1821元×20=1036420元。这个标准没有地域之分,全国统一。

【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全国各地一口价由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

 

三、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各地不一,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等等规定决定。

如:《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等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为1个月的本人工资;江苏省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为3万元。各地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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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各省工伤保险条例》】

 

四、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各地不一,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伤保险条例》决定。

如:《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等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4个月的本人工资;江苏省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5万元。各地不同。

【依据:《各省工伤保险条例》】

 

五、治(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

 

六、 住院伙食补助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支付。

【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

 

七、 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

 

八、康复治疗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

 

九、 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

 

十、 停工留薪期工资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

 

十一、住院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也就是说评残前)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

 

十二、 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

 

十三、劳动能力鉴定费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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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每月伤残津贴

此项只针对一至四级劳动者或部分五六级劳动者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五级、六级伤残,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十五、丧葬补助金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十六、供养亲属抚恤金(包含下落不明的劳动者)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十七、部分地区还有安家补助费、职业病工伤的民事赔偿,增加职业病工伤赔偿额以及属安全生产事故的另外赔偿等等!

【依据:各地《工伤保险条例》、各地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等】

 

打个比方方便大家加深印象

比如:你月工资5000元,工伤鉴定为10级伤残,住院天数20天,医疗费为6000元的话。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6000元)+  伙食补助费(20天×****元/每天(这项各地不一只是比方))+  工伤医疗期工资(2个月*5000元/每月)+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000元*7个月)+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具体由《各省工伤保险条例》决定)+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由《各省工伤保险条例》决定)+ 其他赔偿(如护理费等等)= 赔偿金额。

 

【注:上述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工伤保险领域一些特殊工伤的处理(最高院态度)


最新最高院工伤保险领域(6个问题)法律适用的会议纪要

 

工伤保险领域 

1.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或者挂靠情形下的工伤认定

 

生效裁判或者仲裁裁决确认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或者挂靠情形下的工伤职工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工伤职工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且其工伤认定申请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有关工伤认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视同工伤的认定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因正当理由未及时送医疗机构抢救,但在离开工作岗位48小时内死亡,或者送医后因医疗机构误诊在离开医疗机构48小时内死亡,有证据证明职工死亡确属上述突发疾病所致,工伤认定申请人请求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认定视同工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予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公安交管部门未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交通事故

 

责任认定书内容不明确时的工伤认定公安交管部门未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核实后,可根据是否存在交通事故、是否依法报案以及交通事故证明书内容等综合判断职工是否对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经前述程序仍无法判断,工伤认定申请人请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结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并依据该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认定职工所受交通事故伤害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所列明的单位对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有异议的工伤认定

 

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所列明的单位对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有异议,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先行认定职工的职业病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所列明的单位或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相应工伤保险责任后,有权机关否定相关单位为工伤责任单位的,相关单位或工伤保险基金可以向实际致害单位依法另行主张权利。

 

5.第三人民事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的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2号)等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工伤保险基金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工伤医疗费用除外。工伤保险基金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向第三人代位追偿其已经向职工或其近亲属支付的工伤医疗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企业补缴社会保险费2年查处时效的适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以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为由不再查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请求履行上述查处职责,且能够提供相应材料初步证明企业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责令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相应职责。

 


工伤认定的各种情形

 

  2.视同工伤的情形

  3.不属于工伤的情形

 

职工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5.工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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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6.申请工伤认定时提交的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